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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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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我们每个人生在世界上都是孤独的。只能靠一些符号同别人传达自己的思想;而这些符号并没有共同的价值。我们非常可怜地想把自己心中的财富传送给别人,但是他们却没有接受这些财富的能力。因此我们只能孤独的行走,尽管身体相互依傍却并不在一起,既不了解别的人也不能为别人所了解。
毛姆
领导的价值就是把跟随者变成领导人。
臧其超
既然存在拥有朋友才能学到的东西,没有朋友才能学到东西肯定也是有的。这两方面应该是表里一体拥有同等价值的。
渡航
大部分人看似的努力,不过是愚蠢导致的。什么熬夜看书到天亮,连续几天只睡几小时,多久没放假了,如果这些东西也值得夸耀,那么富士康流水线上任何一个人都比你努力多了。人难免天生有自怜的情绪,唯有时刻保持清醒,才能看清真正的价值在哪里。
罗翔
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它绝不能高高在上,无视民众的道德情感。最坏的制度是宁可错杀千人也不放过一人,但为了不枉杀一人,就放过千万个有罪之人,也不太合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
罗翔
人总是想追求最优选择,但是最后会事与愿违。与其这样,我们不如退而求其次,通过次优选择来避免最坏的结果,人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
罗翔
只要你不去关注任何人的动态,揣测任何人的想法,不去设想那些没有发生的事,让自己生活的简单一点,节奏变得慢一点,你就会发现你会过得舒服自在。小时候,因为简单而快乐,长大后,因为复杂而烦恼。有时候,我们过于敏感,对别人的言行过于在意,以至于忽略了自身的价值和存在。在这个复杂的世界里待的久了,就会把本真的自己隐藏。为了适应他人,强行改变自己,为了满足别人,甚至牺牲自己,所以成年人才会活得如此之累。
罗翔
我们永远不要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投入不切实际的期待,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因为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很多东西不是你能决定的。你很难去创造一个属于你自己的剧本,但是当剧本来临的时候,你要把它演好。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对于不可控的事情要保持乐观,人只能做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事情,你要接受这个事实,并且以乐观的心去应对这一切。做你该做的事情,并且接受它的事与愿违。在追求梦想的路上,我们常常会陷入对未来的无限憧憬。但是,我们也必须接受,有些事情超出了我们的掌控。我们要学会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最好的自己,而不是去追求那些遥不可及的幻想。
罗翔
在某种意义上,作为法律人,我们眼中永远只有价值问题,没有纯粹的事实问题,或者说你根本找不到一个没有价值判断的事实问题。
罗翔
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要建立法治,在一个维度上看,就是要重新建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行为的确定预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国人将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人们互动中逐步形成一套与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
苏力
之所以尊崇人民的创造性,并不是因为什么抽象的民主价值或关于人民的神话,是因为我们认为每个个人(包括历史上的个人——因此要珍重传统留下的知识)都拥有一些别人所没有的或无法拥有的、具体的知识。而就是这些个人的具体知识的无计划、无指导、甚至似乎是非理性的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限制、相互碰撞和相互调整,社会才得以形成许多人类赖以取得成就并仍然在发挥作用的规章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国家和法治;这些制度只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
苏力
正是在无人意识到的情况下,国家制定法正在以一种特殊的途径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因此也就是在改变民间法的规则。这种影响日积月累,国家制定法所体现的那种价值,其所要求的行为模式会渐渐改造民间法所体现的价值,改变人们的习惯的行为模式和规范,实际上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民间法。
苏力
无论是民事的、商事的,有时甚至是刑事的纠纷;即使在知道有解决纠纷的正式法律而且不存在进入正式法律程序的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人们也并不总是情愿诉诸正式法律来解决纠纷。这一现象是不能用文化上保守来解释的。 的确,从行为上看,自改革以来,与对市场经济以及其他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相比较,中国人对法制的接受也许是保守的,但这种保守并不是由于什么他们希望固守某一种抽象的“文化”或“价值”,或者是他们的无知愚昧不懂法,而仅仅是由于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说来更大、更确定的利益。
苏力
同时也是尊崇人民的创造力。而之所以尊崇人民的创造性,并不是因为什么抽象的民主价值或关于人民的神话,是因为我们认为每个个人(包括历史上的个人——因此要珍重传统留下的知识)都拥有一些别人所没有的或无法拥有的、具体的知识。而就是这些个人的具体知识的无计划、无指导、甚至似乎是非理性的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限制、相互碰撞和相互调整,社会才得以形成许多人类赖以取得成就并仍然在发挥作用的规章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国家和法治;这些制度都只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并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如果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给予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什么最重要的启示的话,那么这应当是最重要的启示。
苏力
他们在指出中国司法传统不发展、人们不习惯上法庭诉讼的特点的同时,并习惯性地将原因之一归为中国人有「厌诉」或「耻讼」的传统价值观。[14]这种以观念来解释行为模式的文化解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解说也许只是一种变化语词的同义反复,而没有告诉我们任何新的东西,不具有经验上的可验证性。因为所有能证明中国人有厌讼观点的只是他们的很少进行诉讼的行为,而之所以这样行为的原因据说又在于他们有厌讼的观念。这样的解释只是使人们得到一种似是而非的满足。而从这两部电影,尤其是从《秋菊打官司》来看,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苏力
激进的社会变革可能在摧毁旧的经济体制的同时,也会摧毁伴随这一体制的一些形式因素:统一的法制、社会秩序、甚至国家的统一;这些形式的因素具有自身的价值,具有超越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生命力。在社会变革中,必须注意保护这些需要时间才能建立的法制的形式因素。因此,尽管矛盾很尖锐,我们却必须在这矛盾的利益中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
苏力
的确,从行为上看,自改革以来,与对市场经济以及其他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相比较,中国人对法制的接受也许是保守的,但这种保守并不是由于什么他们希望鼓手某一种抽象的‘文化’或‘价值’,或者是他们无知愚昧不懂法,而仅仅是由于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者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说来更大,更确定的意义。
苏力
本文的核心是提出一个思路,提出这些案件中被许多人所忽视的重要的社会价值,提出权利配置的制度化的问题。因此当我们在处理一般的所谓民事、刑事、经济或行政案件时,我们的律师和法学家们不能仅仅着重于“官司的了结”,而忽视个社会中的纠纷具有多重法律问题和普遍的意义。我们需要专门家,但我们应当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才能使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而不仅仅是“律学”。
苏力
好的生活就应该是平静的生活。生活的理想就是理想地生活。绝大多数人是惧怕跟别人相异的,生活方式我更强调自得其乐,而非从众。从小我们被集体主义洗脑,但我更强调个人的生活,个人生活至高无上,个人价值得崇尚,这才是好的社会,文明的社会就是尊重每一个人的生活。
李健
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罚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
弗朗茨·李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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