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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保护“弱者”的道义感是可贵的。但我看到的问题更可能出在这里,当我们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一种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我们必须注意我们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的权利,特别是那种不具有显著和直接物质收益的公民权利,那些并非某个人所独占的公民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我们必须平衡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确实,我们生活在一个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日益增强、而且也必须目益增强的时代。但我们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风险、没有错误的时代。既然有风险,要有代价,那么总是必须有人(而不论他是谁)来支付这些风险的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由他人或社会来支付,也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例如通过保险制度),但如果考虑到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同权利的冲突,也许我们应当对在同情心或直觉冲动下作出的决断略加迟疑。我们不能因保护了一种权利而伤害甚或否定了其他的权利。这里的问题不是或不只是谁支付得起这个代价,而是由谁支付了这种代价之后对这个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制度的法律就应起到这样的作用,防止我们由于一时冲动而做出一些貌似公正而其实未必恰当的傻事。
苏力
在《秋菊打官司》的纠纷中,当司法机关没有发现身体伤害时,正式法律就将这一纠纷推开;而一旦证实有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时,伴随的是法律上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被认为是对此案的恰当、合理的解决办法,而没有给予秋菊所要求的说法。甚至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无法理解、也没有试图理解什么是秋菊要的“说法”。 必须注意,我说的是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这个制度中的运作者;我认为,其实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都知道秋菊的“说法”大致是什么,仅仅是因为这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没有这个“说法”的制度空间,因而就无法理解“说法”这一不合所谓的现代法制模式的请求。 换言之,只有符合这一法制模式的请求才构成诉讼请求,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在这里,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是将法制理想化、甚至乌托邦化的话,应当说,在这里,实际就是法治规则在统治,而不是人们以他的私人知识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裁决,即使这样的裁决是合乎情理的。
苏力
同时也是尊崇人民的创造力。而之所以尊崇人民的创造性,并不是因为什么抽象的民主价值或关于人民的神话,是因为我们认为每个个人(包括历史上的个人——因此要珍重传统留下的知识)都拥有一些别人所没有的或无法拥有的、具体的知识。而就是这些个人的具体知识的无计划、无指导、甚至似乎是非理性的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限制、相互碰撞和相互调整,社会才得以形成许多人类赖以取得成就并仍然在发挥作用的规章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国家和法治;这些制度都只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并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如果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给予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什么最重要的启示的话,那么这应当是最重要的启示。
苏力
如果一切值得弘扬的中国文化中的因素,仅仅因为它们完全符合或大致符合外国的某种理论或实践,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直接从外国照搬,有什么理由要从中国文化之中寻求那些所谓的“萌芽”呢?这种做法的背后仍然是缺乏自信;如果条件恰当(例如熟悉外国文献、精通外语),无须改变立场就可以从中导出“彻底砸烂中国文化传统”的结论和做法。除了学术上、理论上、认识上没有想透之外,这种做法,往往并非出自并追求对中国文化传统本身和对外国文化的理解,而是出自一种“我们先前也富过”的阿Q精神,甚至是潜意识地出于对各种自我既得利益的维护。 真正的贡献,只能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且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同样具有语境下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又随时准备在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结论,接受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苏力
如果没有遗憾,反倒真的令人遗憾。
苏力
如果不是以外在的文字形式界定法律,而是以其对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功能来界定,我们可以说那种认为中国历史是没有法、法律或法治的历史的激动人心的理论是荒谬的;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的废弃而失效了的论点是天真的:而那种认为人们无知、愚昧、不懂法的看法是贵族化的。在中国社会中,特别是农村中,许多带着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 这种传统由于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我们感觉不到它是外在的,而是被当作理所当然天然合理的。在没有其他生活方式对比之下,甚至难以觉察它的存在。只有在有外来法律试图重新规范社会生活时,这种民间法律才通过民众对外来法律种种不合作、规避法律、寻求“私了”显示出来 显示出来它的力量和功能。
苏力
然而,这一结论也并非宣告“法律死了”,因为那种机械的严格执行、遵守制定法的现象从来就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过,而只出现在一些法学家的书本上或理念中。因此,如果一定要说法律死了,那么死去的也仅仅是那种于国于民有害而无利的信条主义的过于理想化的法治观,而从中生长起来的是与当代中国变革相结合的、世俗但不卑俗的法律。
苏力
就是与这些个人的具体知识相伴随的无计划、无指导、甚至似乎是非理性的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限制、相互碰撞和相互调整,社会才得以形成许多人类赖以取得成就并仍然在发挥作用的规章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国家( state)和法治;这些制度都只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并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如果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给予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什么最重要的启示的话,那么这应当是最重要的启示。
苏力
“私了”这种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成本。 说受害人的选择是有理由的(justified)并不是说这一选择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也不是说我们的道德观就必定认可它。但我们在此应当研究的问题并不是作一个道德的或法条主义的评价,而是应当思考:如果想以国家的制定法改变行为人的行为,制定法可以和应当如何改进?显然,道德法治教育本身不可能是改变人们对待法律制度的态度的充分条件,尽管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人们的选择是在所有现存的社会限制条件下做出的,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法律,而不仅仅由或主要不是由观念决定的。
苏力
好的婚姻让人如虎添翼,就像此刻我是一只飞虎。如果运气不好,为了凑合找一个不堪的人,其实还不如单身自由快乐。
李健
我是个悲观的乐观主义者。欢乐与痛苦、真实与虚无、生与死…总是成双成对,如影随形。我觉得每个人都像是陀螺,如果身陷苦难,一要接受,二要苦中作乐。大部分人在生活中是孤独无助的,所以,尽量过得平稳一些。我不是特别提倡或欣赏生活中寻找所谓的大风大浪。
李健
你什么不做才会没有议论,你只要有做事一定会有人议论,但你要记住,别人终究在议论,而你在做事,这就可以了。这是一个百科知识泛滥,信手拈来如此轻易的时代,但越是这样,观点、见解恰恰弥足珍贵。观点可能是值得商榷的,但至少拥有自己的观点,就是好的,如果没有自己的观点的话最好也不要人云亦云。
李健
如果幸福在于肉体的快感,那麽就应当说,牛找到草料吃的时候是幸福的。
赫拉克利特
在纯音乐中感情的体现,并不通过思想,并不像在大多数其他艺术-尤其是文学艺术中一样,必须通过思想。如果说音乐表现感情比用其他方法优越,通过音乐人可以传达自己心灵所体验的印象,那么,音乐的这种优越性主要是因为它有一种最高的性能--它能够不求助于任何推理的形式,而复制出任何内心运动来。
弗朗茨·李斯特
当你觉得这个世界,有大量的不正义,是不是有不正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叫做什么?叫做正义。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正义那么说它不正义就毫无意义,而我们正是相信这个世界上有正义,我们要用我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去不断的去追寻正义,虽然这个追寻是渐进的,但是我们永远不灰心、不疲倦我们尽力而为。
罗翔
如果我的手机不关的话,我看一下柏拉图的理想国,看5分钟我就会开始玩手机,玩两个小时,然后把手机一摔。说我怎么是这种人呢,然后又接着看10分钟,然后又干嘛,又看手机,所以需要受到限制啊,所以我现在看书一般把手机关了,我就把网络给砸了(笑。
罗翔
一种行为虽然侵犯了法益,但如果这种行为在伦理生活中是被鼓励的,那无论如何,他都不是犯罪。
罗翔
当你享受高级快乐并不会失去低级快乐,我读莎士比亚并不妨碍我听郭德纲的相声。如果你的眼目只关注地下,你永远不知道向上看有多快乐。
罗翔
一个玩笑,如果你不会说给你妈妈和你女儿听,那你也不应该说给你的女同事和女同学听。
罗翔
法律是对自由的捍卫,在秩序中才有真正的自由。如果自由不加以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正如穆勒所说:“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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