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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的确,从行为上看,自改革以来,与对市场经济以及其他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相比较,中国人对法制的接受也许是保守的,但这种保守并不是由于什么他们希望鼓手某一种抽象的‘文化’或‘价值’,或者是他们无知愚昧不懂法,而仅仅是由于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者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说来更大,更确定的意义。
苏力
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平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往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哈耶克曾经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国家的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限度。
苏力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
苏力
从历史来看,作为制度的法律机构必定出现在这样的法律专门人员之后。或者说在古代是由社会中那些运用普遍规则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个人扮演了今天法律机构的角色并实现其功能的。 在昔日,法律的机构之所以比较简单,司法执法人员之所以不必须接受专门的训练,究其原因并概括说来,是社会生活相对比较简单,所发生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比较简单;特别是在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都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査,因此可以依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无论我们是否将这些规则定义为法律,它们实际上起到了法律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由于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因此人们无需职业训练也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并依据常识作出比较恰当的因而也相当有效的“判决”。 从这个意义上看,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过的司法行政不分的现象并非一种愚昧的体现,相反可能是人们面对相对简单的社会管理和统治任务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实践智慧。其后果并不必然如同洛克、孟德斯鸠等早期主张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思想家所演绎的那样一定是十分糟糕的。
苏力
传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一些观念。
苏力
“由于种种因素,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 “在秋菊的案件中,那种正式的法律干预,尽管似乎更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且客观的权利观和权利保护,似乎是“与国际接轨”,但它不仅没有令当事人满意,而且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 秋菊的行为违背了德克海姆所说的那种由“社会连带”(social solidarity)而产生的集体良知,她就会在无形中受到某种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在一定期间内,她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流放”。
苏力
“私了”这种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成本。 说受害人的选择是有理由的(justified)并不是说这一选择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也不是说我们的道德观就必定认可它。但我们在此应当研究的问题并不是作一个道德的或法条主义的评价,而是应当思考:如果想以国家的制定法改变行为人的行为,制定法可以和应当如何改进?显然,道德法治教育本身不可能是改变人们对待法律制度的态度的充分条件,尽管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人们的选择是在所有现存的社会限制条件下做出的,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法律,而不仅仅由或主要不是由观念决定的。
苏力
从《秋菊打官司》来看,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苏力
制定法必须或易于人们所接受,否则行为人可能采取交易成本更低的方式。
苏力
人的最高尚行为除了传播真理外,就是公开放弃错误。
弗朗茨·李斯特
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罚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
弗朗茨·李斯特
一种行为虽然侵犯了法益,但如果这种行为在伦理生活中是被鼓励的,那无论如何,他都不是犯罪。
罗翔
其实是我让张三去偷东西,我就希望他被打,那李四定什么?他就打坏人嘛,该打对不对。但是张三被打跟我有没有关系?有。所以我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我利用了对方的正当防卫。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不正当行为中获利。
罗翔
短暂的快乐会带来无穷无尽的痛苦,是为了对抗空虚寻找快乐。所以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也可以自由的不去选,你可以自由的去爱,也可以自由的不去爱,但是你要勇敢的承受这种行为后果。所有的快乐都意味着艰辛的努力,快乐只是责任的副产品,脱离责任去追求快乐最后得到的一定是痛苦。
罗翔
比如劝张三去滑冰,劝张三坐飞机,劝张三去蹦极”“给他买了100张蹦极票,觉得怎么着有一次会摔死”“果然在第99次的时候摔死了,大家觉得这叫不叫危害行为,不叫”“张三对自己的前男友怀恨在心,所以送给前男友一双滚轴溜冰鞋,希望他摔死摔残。果然摔残了,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我现在感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飞机经常出故障,于是我劝张三坐马航的飞机,我说你也该休息休息了,带上你全家,小三小四全带上”“我给他买的机票,我天天希望这架飞机会掉下来。果然,飞机掉下来了。我构不构成犯罪,不构成。
罗翔
理想与现实之间,动机与行为之间,总有一道阴影。
托马斯·艾略特
唯有尽力还不够,还需竭尽全力。前者只是一种问心无愧的行为,而后者则是一种追求拼力甚至拼命去做的行为。竭尽全力状态下,激情被调动,潜能被激发,必胜的斗志被彰显。
安东尼·罗宾
毕竟,在你真正具有人的意识之前,你自己的行为举止上也不会把对方当做一个人来对待。
保罗·奥斯特
环境能毁掉我们身上的许多东西,但并不是全部;有些狡猾而又饱经世故的骗子手,往往巧妙地把一切都推诿于环境的影响,他们不仅以此来掩饰自己的弱点,而且常常以此掩盖自己的卑鄙行为,特别当他们是一些能说会道和善于舞文弄墨的家伙的时候。
陀思妥耶夫斯基
一个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的宰割。
笛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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