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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从单恋者的角度审视自己爱恋的人(一个天使),想象和他们厮守在人间天堂的无限幸福时,我们易于忽视一个重大的危险:如果他们开始回应我们的爱,那么他们的吸引力也许很快就褪色消逝。
阿兰·德波顿
当我们从单恋者的角度审视自己爱恋的人(一个天使),想象和他们厮守在人间天堂的无限幸福时,我们忽略了一个重大的危险:如果他们开始回应我们的爱,那么他们的吸引力也许很快就褪色消逝。我们之所以去爱,是因为希望藉心上人的完美来逃避自身的弱点。但是如果这样一个人有一天决定来爱我们,那么又将是怎样的情形?我们只能有些震惊,品味如此之低,竟然看上我们这类人。
阿兰·德波顿
这点以前,我常常奇怪:要病人相信他并没有自以为的那么了不起,那么出众,为什么竟是那样地艰难。但现在从这个角度来看,就一目了然了。病人不能退让分毫,因为承认了自己的某一缺点,就会使他与自己的冲突发生对峙,从而威胁到他一手建立的人为的和谐所以,我们还可以发现一种明确的相互关系,即冲突的强度与理想化意向僵硬程度之间的关系。越是复杂而刻板的理想化意象,越是暗示着严重的冲突。
卡伦·霍妮
有时候觉得努力没有用,但是如果把人生放在更长的角度去看,会有用的,你得有耐心,黎明之前,天是最黑的,只要再熬一点点时间,天就亮了。
董宇辉
有时候觉得努力没有用,但是如果把人生放在更长的角度去看,会有用的,你得有耐心。只要再熬一点点时间,天就亮了。
董宇辉
人生不会一直如你的愿,跌宕起伏才是人生。就像心跳一样,他是有高有低的。有时候觉得努力没有用,但是如果把人生放在更长的角度去看,会有用的,你得有耐心。只要再熬一点点时间,天就亮了。
董宇辉
有时候觉得努力没有用,但是如果把人生放在更长的角度去看,会有用的。你得有耐心,黎明之前,天是最黑的,只要再熬一点点时间,天就亮了。
董宇辉
你永远也不可能真正了解一个人,除非你穿上他的鞋子走来走去,站在他的角度考虑问题。
哈珀·李
你用一个月的时间读完了一本财务专业的书,这时有人过来请教:“我也报考财务专业,你读的这本书怎么样,能跟我讲讲吗?”为了完成这个任务,大脑不得不进行一次紧急动员,从存储区检索这本书的所有的信息,把它们全部找出来;不仅再现,还要二次组合。从记忆学的角度,这会让我们的长时记忆保持得更为牢固,对知识的理解也会更上一层楼。
理查德·费曼
从记忆学的角度看,在输出相关的知识时,等于我们的大脑不断地重复记忆的四个环节:识记、保持、再现和回忆,一遍又一遍地开垦这个知识,倒逼输入,也加快记忆和理解。
理查德·费曼
于是我领悟到,要时刻明白事情会在将来改变,要与大众做不一样的思考,人们几乎总是错的。如今,我当然还是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但我学到的是,如果你想成功,就试着从未来的角度思考问题。
吉姆·罗杰斯
从教育年轻人的角度讲,中国大学的本科教育非常成功。
杨振宁
永远保持逆向思维。换个角度看问题。
查理·芒格
除非你从他的角度看问题,否则你永远无法真正了解一个人。
哈珀·李
千万不要站在事后的角度去判断,要站在事前的一般人角度,而不是事后的理性人角度。
罗翔
之所以说国家制定法无法抗拒民间法的影响,是因为所谓的严格执法和守法如果有,也是很少的;那种静态的严格法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是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的状态。至少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不可能仅仅因为严格守法和执法是道义上的正确选择而严格守法和执法。大多数情况下,守法和执法只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 而且由于任何制定法都具有某种或多或少的弹性,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许多法律有交叉,因此,从特定角度看,法律规避必定是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真正的严格执法则是一种例外;甚至许多严格守法和执法的行为实际上也可能是一种“法律规避”。
苏力
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从这个角度看,界定权利和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的权力应当是分散化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偏好,而不是依据一种令人怀疑的普遍永恒真理而加以中心化。
苏力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中国的改革初期,法律相当简单,粗略,有时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有时还没有财力,物力和人力来严格执行;在这种制度供给不足的条件下,为解决现实的急迫问题,各种法律规避的措施几乎不可避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制定法(法律和政策)的丰富充实和临时补给。因此,这种法律规避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的一个极其有效的方法。而且,其意义还在于,这是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它同时起着打破旧体制,蜕化旧体制以及通过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理性选择而逐步形成新规则体系的作用。这使得改革的阻力相对减少,使人们的接受能力增加,用经济学的话语说,就是节省了改革的“交易成本”。从这一角度来看,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法律规避现象必然会增多,甚至必须增多。
苏力
尽管如此,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仍然起到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法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许多法律往往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概括或升华。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制定法的出现和增加只是由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方式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变迁之一。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平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住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オ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
苏力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
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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