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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人生多变,世事无常,道德也好,理性也罢,没有什么靠得住。
简·奥斯汀
获取智慧是一种道德责任。这不是你为了生活的进步而做的事情......你不会因为你已经知道了什么而在生活中走得很远。离开这里之后,你要靠自己学到的东西来提升自己。
Wisdom acquisition is a moral duty.It's not something you do just to advance in life...You are not going to get very far in life based on what you already know.You're going to advance in life by what you learn after you leave here.
查理·芒格
所有影响都是不道德的——因为影响一个人,就是把自己的灵魂给他。他就不会依从自己的天性思考,或让自己天性的激情燃烧。
奥斯卡·王尔德
“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因此利益必须考虑伦理道德的约束。”
罗翔
法律其实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我们要宣布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但是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人性本身的软弱。
罗翔
我们必须认同道德是自律而不是他律。比如说有一种道德主义叫做“道德完美主义”,就是你得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如果道德不高尚,那么强行让你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我之所以让你道德高尚不是惩罚你,而且基于爱你。因为我想让你变得更好嘛~但是,人是很难达到这样的道德高度的,这样子的一种规则,很容易导致虚伪。道德是要求自己的,而不是要求他人的。
罗翔
自由一定要受到规范的限制,因为如果自由不受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很多人都说,我要自由,我要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一种积极追去是一种放纵的自由,各位同学就会发现,大江大海河水,如果自由奔放,可不可怕?非常的可怕,会泛滥成灾的,所以为什么有河道为什么有堤坝,就是希望把这些水引到它应该去的地方,而我们的道德规则就是对人的自由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这个意义上上来讲,道德规则,法律不是限制的自由,而是让人更好的去行使自由,就像同学们开车一样,你说你想随心所欲的开你的驾驶更自由,还是遵循交通规则,驾驶更自由当然是遵循交通规则更自由,所以这是我一直的观点,认为年龄(性同意年龄)应该提高多少岁了,18岁!
罗翔
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它绝不能高高在上,无视民众的道德情感。最坏的制度是宁可错杀千人也不放过一人,但为了不枉杀一人,就放过千万个有罪之人,也不太合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
罗翔
道德判断,永远要先己后人。
罗翔
法律无非解决社会生活矛盾,法律人的判断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罗翔
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在道德上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罗翔
自由并不意味着从道德中获得解脱。否则人类在追求自由的时候反而会受到更大的奴役,这种自由之路沾满血污。
罗翔
我时常在反省自己,我读很多反映战乱、饥荒、贫困的书籍时会流泪,进而获得一种到的山的优越感。我为他人的苦难感同身受,为他苦难的故事流泪,为他人苦难的故事伤心欲绝,就自我感觉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但是我真的身临其境了吗?我付出了实实在在的帮助了吗?
罗翔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维护秩序,而要维护秩序必须以惩罚为后盾。只有秩序才能让人类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罗翔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这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
罗翔
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思考方式,就是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这也提醒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因为有许多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道德判断更多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
罗翔
毁灭人类的七件事情是:1、没有劳动的富裕;2、没有良知的快乐;3、没有是非的知识;4、没有道德的商业;5、没有人性的科学;6、没有牺牲的崇拜;7、没有原则的政治。
罗翔
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改变了社会结构,使原有的社会中制约犯罪违法的机制打破了,当没有功能上可以替代的新机制时,犯罪违法就会大量增加。同时,由于社会的变化也会带来冲突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冲突也会使人们无所适从或进而“无法无天”,从而促使人们冒险违法和犯罪。特别是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化的过程中,物质利益具有强大的诱惑力,传统的道德和习惯的力量都难以与之抗衡,为了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的行为到处可见。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增加,也使道德规范多元化。人们的共同的道德意识和规范意识单薄了,因此对违法犯罪的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大大削弱了。
苏力
要注意保持一定高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而这只是保持社会相对稳定和渐进发展的后果。如前面所分析的,这种社会的压力是使人们不敢违法犯罪和有效改造罪犯和违法者的重要条件之一。当前,我个人认为尤其要注意对犯了罪或有违法行为的“能人”“名人”的处理,不仅在法律上绝对不应从轻,舆论上也不能宽容。这不仅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最有效地防止他们对社会道德观念的肆意破坏以及所造成的影响。这也并非是对他们格外苛刻,而是一种竞争机制和淘汰的表现一一既然你选择了“出人头地”,影响广泛,社会就要求你格外严格,有得必有失。那种超法律的保护“能人”,论上的保护“能人”,从某种意义上看一方面反映了先前的计划经济的影子,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变相的等级特权观念,而这些恰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逐步改革的。同样“能人”是在竞争中才能出来的,而不是在特殊保护中造就的。
苏力
“私了”这种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成本。 说受害人的选择是有理由的(justified)并不是说这一选择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也不是说我们的道德观就必定认可它。但我们在此应当研究的问题并不是作一个道德的或法条主义的评价,而是应当思考:如果想以国家的制定法改变行为人的行为,制定法可以和应当如何改进?显然,道德法治教育本身不可能是改变人们对待法律制度的态度的充分条件,尽管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人们的选择是在所有现存的社会限制条件下做出的,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法律,而不仅仅由或主要不是由观念决定的。
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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