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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化上,这一问题甚至更为突出。中国法律界一般都同意这样一个判断:我国的法律传统历来普遍倾向于重视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这其中的有些行为固然可以以不正之风解释,但在法律文化上,这不正是一种缺乏‘形式理性’的表现吗?此外,我国的法律机构的运作也常常过分强调对大众呼声的反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词语不时出现在司法判决书上;不仅大众有这个要求,司法机关也这样自我界定和行为。这种传统也限制‘形式理性’法律的形成,使法院的运作较多为社会上不很确定的情绪性因素影响甚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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