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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关注行为本身,行动的结果自然而然地产生。
埃克哈特·托利
这个时代,算法在引导我们的行为。
梁宁
在我们做出行为决定之后,其所造成的后果也随之而来。拾起木棍的一端,它的另一端也随之起来。这个认知会使我们在生活中变得更加富有责任心。
博多·舍费尔
人的思想,是万物之因,你播种一种观念,就会收获一种行为;你播种一种行为,就会收获一种习惯;你播种一种习惯,就会收获一种性格;你播种一种性格,就会收获一种命运。
威廉·詹姆斯
金钱蓝图完全是你预先预定的,它是与金钱相关的规划或方法。有一套财富公式:思想决定感觉,感觉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每个人的财富蓝图是由思想、感觉、行为组成。金钱蓝图是由过去接受的信息或程序组成,特别是当你还是个小孩子时。
哈维·艾克
大多数时候我们以为自己在思考,其实都是在对自身的行为和欲望进行合理化,这正是人类被称作“自我解释动物”的原因。
周岭
我不想质疑任何个人自愿脱离文明的权利。但是这些人享有什么“资格”呢?我们还得给他们的厌世行为发津贴不成?脱离了文明赖以存在的规则,便无任何资格可言。我们或许有能力扶助残弱,养老抚幼,但只有在健康的成年人服从非人格的规则时,我们才会有这样做的手段。
哈耶克
我在本书中揭示了分裂成两种生存状态的人类。第一种人的态度和情感所适应的是小群体的行为,人类在这样的小群体中生活了几十万年,他们相互认识,相互满足对方的需要,并追求着共同的目标。不可思议的是,这些过时的,很原始的态度和情感,现在却得到了理性主义以及与它结盟的经验主义、享乐主义的支持。第二种是文化较为晚近的发展,这时我们不再主要服务于熟悉的同伴或追求共同的目标,而是逐步形成了各种制度、道德体系和传统。
哈耶克
小群体的行为可以受一致同意的目标或其成员意志的引导,而同样作为一个“社会”的扩展秩序,它形成了一种协调的结构,却是因为其成员在追求不同的个人目标时,遵守着相同的行为规则。用“泛灵论”的态度看待这样一个“社会”,或是把它人格化,赋予它一种意志、一种意图或计划,却会把人引入歧途。
哈耶克
人类合作超越个人知识界限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这种追求的范围越来越不受共同目标的支配,而是受着抽象行为规则的支配;遵守这些规则,使我们越来越服务于我们素不相识的人们的需求,并发现与我们素不相识的人同样也满足着我们的需求。
哈耶克
鄙视利润是因为无知,是因为这样一种态度,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赞赏禁欲主义者有这种态度,这世界的财富中微小的一点便可以让他们心满意足,但是如果以限制别人利润的方式来落实这种态度,却是是一种自私的行为,因为这等于把禁欲主义强加于人,当然也是对一切人的剥夺。
哈耶克
在扩展秩序中,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只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团体中有可能行得通,而且,如果把整个团体的行为限制在这种行为上,会破坏其成员的协作努力。相互合作的团体的成员的大多数生产活动一旦超出个人知觉的范围,遵守天生的利他主义本能这种古老的冲动,就会实际阻碍更大范围内的秩序的形成。
哈耶克
不过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儿,我们便可发现一种向往恢复斯巴达行为方式的怀乡病,这种怀恋之情一致持续到现在。这是对受全权政府主宰的微观秩序的渴望。
哈耶克
有秩序的合作毕竟在不断扩展,普遍的、无目标的抽象行为规则,取代了共同的具体目标。
哈耶克
市场秩序知识相对晚近的产物。这种秩序中的各种结构、传统、制度和其他成分,是在对各种行为习惯方式进行选择中逐渐产生的。这些新的规则得以传播,并不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它们更为有效,或能够估计它会得到扩展,而是因为它们使遵守规则的群体能够更成功地繁衍生息,并且能够把外人也吸收进来。
哈耶克
我们所服务的人,我们几乎全不认识,甚至我们不在乎他们的生存。同时我们的生活,也要依靠不断接受另一些我们一无所知的人所提供的服务。这些事情之所以成为可能,不过是因为我们处在一个巨大的制度和传统架构——经济的、法律的和道德——之中,我们通过服从某些并非由我们制订、从我们了解自己制造的东西的功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并不理解的行为规则,使自己适应了这个架构。
哈耶克
在直接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如历史、法律或经济学等,对真理的无私探讨是不可能得到允许的。斥责任何只为活动而活动,没有远大目标的人类行为,为科学而科学,为艺术而艺术是同样被痛恨的。每一个活动都必须有一个自觉的社会目标来证明它是正当的。真理成了某种为了有组织的一致行动的利益必须加以信任的东西,并且是在有组织的行动有迫切需要的关头又必须加以更改的东西。由此产生出来的一般的知识界的氛围,由此酿成的对于真理的完全犬儒主义的态度,甚至对真理意义的意识地丧失、独立探索的精神和对理性信念所具力量的信心的消逝,都必须身历其境才能体会到。
哈耶克
个人主义道德规则,尽管在很多方面不很精确,但都是一般的和绝对的,它们规定或禁止一个一般类型的行为,不管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的最终目标是好的还是坏的。欺诈或盗窃,歪曲或背弃信用,被认为是坏事,不管在个别场合里它是否造成危害。即使在一个情况之下没有人因此受害,或者,这样行为可能是为着一个高尚的目标,但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改变它是坏的这个事实。用目的说明手段的正当性这个原则,在个人主义道德里被认为是对一切道德的否定。而它在集体主义的道德里面却必然成为至高无上的准则;坚定彻底的集体主义者绝对不许做的事简直没有,如果它有助于“整体利益”的话,因为这个“整体利益”是他判定应当做什么的唯一标准。它的唯一界限就是利害的权宜——一定的行为对于眼前的目标的适宜性。只要这是为集体已经确定的目标所需要的,或者这是他的上级命令他要达到的目标。
哈耶克
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司法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很可能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很可能,希特勒是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方式获得无限权力的。但是谁会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在德国仍然盛行着法治呢?法律能够使那种实质上是专断的行为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部门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那个部门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不是在受法治原则的支配。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
哈耶克
穷人会更加怀疑那些想象中的机遇,怀疑其生活产生任何根本改变的可能性。他们的行为常常反映出这样一种想法,即任何值得做出的改变都要花很长时间。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只关注当前,尽可能把日子过得愉快,在必要的场合参加庆祝活动。
阿比吉特•班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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