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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就是与这些个人的具体知识相伴随的无计划、无指导、甚至似乎是非理性的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限制、相互碰撞和相互调整,社会才得以形成许多人类赖以取得成就并仍然在发挥作用的规章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国家( state)和法治;这些制度都只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并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如果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给予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什么最重要的启示的话,那么这应当是最重要的启示。
苏力
尽管如此,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仍然起到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法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许多法律往往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概括或升华。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制定法的出现和增加只是由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方式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变迁之一。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平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住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オ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
苏力
激进的社会变革可能在摧毁旧的经济体制的同时,也会摧毁伴随这一体制的一些形式因素:统一的法制、社会秩序、甚至国家的统一;这些形式的因素具有自身的价值,具有超越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生命力。在社会变革中,必须注意保护这些需要时间才能建立的法制的形式因素。因此,尽管矛盾很尖锐,我们却必须在这矛盾的利益中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
苏力
哈耶克曾经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
苏力
法制的本土资源和传统主要不是历史典籍规章,而是社会中活生生的生活的观点。
苏力
而就是这些个人的具体知识的无计划、无指导、甚至似乎是非理性的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限制、相互碰撞和相互调整,社会才得以形成许多人类赖以去的成就并仍然在发挥作用的规章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国家和法治;这些制度都只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并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
苏力
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平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往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哈耶克曾经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国家的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限度。
苏力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
苏力
从历史来看,作为制度的法律机构必定出现在这样的法律专门人员之后。或者说在古代是由社会中那些运用普遍规则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个人扮演了今天法律机构的角色并实现其功能的。 在昔日,法律的机构之所以比较简单,司法执法人员之所以不必须接受专门的训练,究其原因并概括说来,是社会生活相对比较简单,所发生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比较简单;特别是在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都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査,因此可以依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无论我们是否将这些规则定义为法律,它们实际上起到了法律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由于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因此人们无需职业训练也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并依据常识作出比较恰当的因而也相当有效的“判决”。 从这个意义上看,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过的司法行政不分的现象并非一种愚昧的体现,相反可能是人们面对相对简单的社会管理和统治任务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实践智慧。其后果并不必然如同洛克、孟德斯鸠等早期主张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思想家所演绎的那样一定是十分糟糕的。
苏力
本文的核心是提出一个思路,提出这些案件中被许多人所忽视的重要的社会价值,提出权利配置的制度化的问题。因此当我们在处理一般的所谓民事、刑事、经济或行政案件时,我们的律师和法学家们不能仅仅着重于“官司的了结”,而忽视个社会中的纠纷具有多重法律问题和普遍的意义。我们需要专门家,但我们应当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才能使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而不仅仅是“律学”。
苏力
“由于种种因素,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 “在秋菊的案件中,那种正式的法律干预,尽管似乎更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且客观的权利观和权利保护,似乎是“与国际接轨”,但它不仅没有令当事人满意,而且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 秋菊的行为违背了德克海姆所说的那种由“社会连带”(social solidarity)而产生的集体良知,她就会在无形中受到某种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在一定期间内,她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流放”。
苏力
“私了”这种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成本。 说受害人的选择是有理由的(justified)并不是说这一选择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也不是说我们的道德观就必定认可它。但我们在此应当研究的问题并不是作一个道德的或法条主义的评价,而是应当思考:如果想以国家的制定法改变行为人的行为,制定法可以和应当如何改进?显然,道德法治教育本身不可能是改变人们对待法律制度的态度的充分条件,尽管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人们的选择是在所有现存的社会限制条件下做出的,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法律,而不仅仅由或主要不是由观念决定的。
苏力
从《秋菊打官司》来看,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苏力
马克思的这两个概念是一种哲学范畴,强调的是政治法律活动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统一性和同构,因此为我们分析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提供了一套工具,而不应当将之作为对社会事实的客观描述,或当作社会事实本身。许多人有这种误解。
苏力
尽管我们今天习惯性地赋予法制褒义,但无论是法治或法制都不必然允诺我们一个美好的社会。我们的傲慢与偏见,实际上是一种由非历史主义和虚无主义带来的虚假成就感。
苏力
好的生活就应该是平静的生活。生活的理想就是理想地生活。绝大多数人是惧怕跟别人相异的,生活方式我更强调自得其乐,而非从众。从小我们被集体主义洗脑,但我更强调个人的生活,个人生活至高无上,个人价值得崇尚,这才是好的社会,文明的社会就是尊重每一个人的生活。
李健
所谓名声,就是误解的总和,所以我们不必太在意,音乐家的专注和纯粹就是对外界纷扰的最大防范与抵抗。我不完美,更没想当任何人的偶像,成为偶像是非常危险的。对一个人的欣赏,有时候是从艺术层面,有时候是从文化层面,也有时候是对一个人的社会角色而言。但是作为一名音乐创作者,我更倾向于人们与我的作品产生共鸣。我本意并不愿意人们关注到我自己,我希望我的作品成为与外界交流的唯一中介。
李健
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罚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
弗朗茨·李斯特
今天,圣坛已经动摇不稳,讲经和宗教仪式已经成为人们怀疑和挖苦的对象。在这种时候,艺术应该离开教堂的内壁,到外面去寻找广阔的天地。为了做到这一点,必不可免地要创造一种崭新的音乐。这种音乐也可以称之为社会艺术,它将紧密而广泛地把戏剧和教堂结合起来,这种音乐应该是严肃的、神圣的、丰富多彩的、热烈的、不受限制的,狂风暴雨似的、平静的、纯洁的和发自内心的。《马赛曲》比任何印度、中国和希腊传说都更有力地证明了音乐的力量。因此在创造新的宗教音乐时,必须以它和其他歌颂自由的美妙歌曲为我们的样本。
弗朗茨·李斯特
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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