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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明晰事物终将逝去却延续其生命的行为有什么意义吗?总有一天所有都会消失,这是真理。只是,尽管如此。也存在正因为失去才美丽的东西。正因为知道有一天会结束,意义才随之产生。不管是停滞还是闭塞,也就是说安息也一样,一定不是可以忽视或者享受的东西。应该意识到必将消逝。时不时轻轻回首看不知何时会失去的东西,犹如宝物般怀念、珍视,一个人静静的独自举杯般的幸福,也一定存在。
渡航
别把安全感建立在别人身上,那样就等于把自己人生的选择权,交给了别人。只有自己能做主的事才算数,别人给你的,你需要点头哈腰去接,哪天你让人不满意了,他可以随时把你一脚踹开。
罗翔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如果身边都是木,就是不一样的风景。鹤立鸡群,倍受排挤。你可以选择离开鸡群。
罗翔
这世上,本就没有任何一句话,可以让你醍醐灌顶。真正叫你醍醐灌顶的,只能是一段经历。而那句话,只是火药仓库内划燃的一根火柴。
罗翔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网络喷子呢?这显然跟互联网的特征是有关的,因为互联网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它的匿名性,而一旦匿名,人性中种种幽暗的成分都有可能爆发,柏拉图在理想国就说过一个故事,他说,有一个牧羊人有一天得到了一个奇怪的指环,这个指环戴在放。所以手上它就可以隐身,那一个隐身的牧羊人可以做出他所想象的最坏的事情,他和国王的妻子通奸,最后又把国王给杀了,因为他是一个隐身人,他不用承担责任,人性中一切的幽暗都会被释放。
罗翔
法律在这个时候采取的是家长主义,因为你根本没有能力来决定你的自由,所以法律要像家长一样来保护你,如果不保护你,就是害了你,如果不限制你就是害了你,那各位同学想一想,大家小时候爸爸妈妈管不管你,有没有大家是不被管束而成长到今天的,我觉得不可能,所有的人,都是被管束才有今天的成就,人类所有的艰辛努力都是靠管束,才能成就的。在自由状态下,人绝大多数是选择崇高还是选择堕落?大家自己可以问自己一个问题,如果完全不受限制,你是向往崇高还是向往堕落?我觉得大部分人都会嘴巴说我向往崇高,但是实际就是在堕落中无力自拔。
罗翔
人最有魅力的时候,就是对周围的一切人和事物都不在乎的时候,不在乎他人的评价和眼光,不在乎自己是否有存在感,永远有自己的节奏和步调,这也是松弛感构成的来源。它可以让我们更加自信、从容,展现出真实的自我。当一个人不以外界的看法论断自己,不因他人的褒贬而举棋不定,坚持生活在自己的节奏里,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时,他就散发出独特的风采。
罗翔
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如果我们为了追求完美的实体正义,而无视程序规则,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使得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
罗翔
书籍可以拓展我们作为个体的经验,让我们接轨于人类经验的总和,每个他者都跟自己休戚相关,无论是过去的人、现在的人,还是将来的人,我们都生活在人类总体经验的故事中,我们能在他人的故事中获得教诲。
罗翔
很少有哪个词语像“爱”一样被庸俗对待,但却可以承载真正的严肃与崇高。我们爱,因为我们匮乏;我们爱,因为我们希望超越每日的锱铢必较。在爱中,我们放弃自我,发现自我,重塑自我。
罗翔
昨天已经成为过去,明天还没有到来,我们唯一能够拥有的就是今天,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把今天称之为礼物,PRESENT。最好的礼物,就是今天,愿我们在共同体中,拥有持续行动的热情,在使命中超越有限的今生。我们无需关注未来,我们只需要活好今天,因为永恒由每个今天所构成,每个今天都可以触摸永恒。
罗翔
程序正义的意义也就在于追求一个多数人可以认可的判决结果。
罗翔
辛普森案这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告诉我们,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
罗翔
连自己的命运都不能主宰的人是没有自由可以享受的。这句话揭示了个人命运与自由之间的紧密联系。
爱比克泰德
之所以痛苦,是因为尽管原则上说,注重形式理性的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运作将从整体上带来更大的社会利益和秩序,但并不必然给社会中的每个人、每个企业都带来更大的收益。 没有一种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规则的制约,人们实际上无法进行有效的交往、合作,更无法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世界上不存在所谓的纯粹的、不包含人们的认知活动和社会制约的经济活动。 尽管今天我们习惯了赋予法制一种褒义,但法制或法治本身并不必然允诺了一个美好幸福的社会。因此,我们尽可以不喜欢先前的或某个社会中的法律制度,然而我们不能以否认其是法制而体现出我们这一代人的正义、深刻和智慧。
苏力
真正的法可以说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它在每个人的生活中起作用,但却被认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而一旦有人想强加一种外在的秩序时,这无为的法就会“无不为”,显示出其强劲的抵抗力。
苏力
这种保护“弱者”的道义感是可贵的。但我看到的问题更可能出在这里,当我们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一种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我们必须注意我们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的权利,特别是那种不具有显著和直接物质收益的公民权利,那些并非某个人所独占的公民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我们必须平衡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确实,我们生活在一个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日益增强、而且也必须目益增强的时代。但我们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风险、没有错误的时代。既然有风险,要有代价,那么总是必须有人(而不论他是谁)来支付这些风险的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由他人或社会来支付,也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例如通过保险制度),但如果考虑到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同权利的冲突,也许我们应当对在同情心或直觉冲动下作出的决断略加迟疑。我们不能因保护了一种权利而伤害甚或否定了其他的权利。这里的问题不是或不只是谁支付得起这个代价,而是由谁支付了这种代价之后对这个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制度的法律就应起到这样的作用,防止我们由于一时冲动而做出一些貌似公正而其实未必恰当的傻事。
苏力
在法律文化上,这一问题甚至更为突出。中国法律界一般都同意这样一个判断:我国的法律传统历来普遍倾向于重视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这其中的有些行为固然可以以不正之风解释,但在法律文化上,这不正是一种缺乏‘形式理性’的表现吗?此外,我国的法律机构的运作也常常过分强调对大众呼声的反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词语不时出现在司法判决书上;不仅大众有这个要求,司法机关也这样自我界定和行为。这种传统也限制‘形式理性’法律的形成,使法院的运作较多为社会上不很确定的情绪性因素影响甚至左右。
苏力
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改变了社会结构,使原有的社会中制约犯罪违法的机制打破了,当没有功能上可以替代的新机制时,犯罪违法就会大量增加。同时,由于社会的变化也会带来冲突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冲突也会使人们无所适从或进而“无法无天”,从而促使人们冒险违法和犯罪。特别是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化的过程中,物质利益具有强大的诱惑力,传统的道德和习惯的力量都难以与之抗衡,为了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的行为到处可见。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增加,也使道德规范多元化。人们的共同的道德意识和规范意识单薄了,因此对违法犯罪的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大大削弱了。
苏力
由此,我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样的命题在理论表述上是不够精密的,就其自身来说,是与我们所接受的其他理论命题冲突的,必然导致对法律传统的虚无主义。在实践上,他也更容易令人误认为,只要多立法,加强执法,就可以促成和发展市场经济,因此轻视了市场经济和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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