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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认真读童话故事,你会发现有一点贯彻始终——宁静与欢乐的存在是有先决条件的。这个观念既是童话故事的重点,也是道德伦理的核心。……这种了不起的观念乃是所有民间故事的主旨——一切快乐均系于某个简单的道理;所有欢愉都不能超越规定的界限。
G.K.切斯特顿
其实,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它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为财富。但是劳动的作用还远不止于此。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马克思
知道自己过得如何,这是决定自己是去努力改变生活还是维持原状的必要条件。了解境况是幸福的助手,而非敌人。
特里·伊格尔顿
利弗莫尔一向认为,“时间”是交易中客观而核心的要素。他经常对别人说:“一个人能赚到钱靠的不是想法,让他正真赚到钱的是坐在那里等待机会的出现。”当所有条件都满足他的要求,当所有的可变因素都对他有利,这个时候,利弗莫尔就果断地一剑封喉,就像一条迅猛的眼镜蛇。
杰西·利弗莫尔
成功的先决条件是“信心”。
威廉·福克纳
必然性的三个环节为:条件、实质和活动。
黑格尔
只有当市场条件成熟时,股票价格才会上涨。
乔治·索罗斯
我准备向他提出一个他不可能拒绝的条件。
I'm gonna make him an offer he can't refuse.
马里奥·普佐
提醒我们:“当你想要批评别人的时候,要知道,并不是所有人,都有你拥有的那些优越条件”
罗翔
教育也好,教学也好,我们的教师需要智慧!什么是智慧?知识不是智慧,技能技巧不是智慧。智慧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善良的心;二是现实的生活实践;三是深刻的思考。我们理应追求教学的智慧!
薛法根
拥有朋友,就意味着要承受与此有关的一切,甚至于混乱。因此,我不会无条件地认为。
渡航
我们没有一个人是自愿来到这个世界的,也没有一个人的人生剧本是你所选定的,我们无法决定出生、身高、智商、父母、家庭条件、贵人相助,人生能够决定的其实很少,也许连5%都到不了。很多人都会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没有必要去羡慕他人的剧本,我们最重要的是演好我们的剧本。
罗翔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法律要创造条件让人积极行善,要免除人行善的后顾之忧。
罗翔
幸福并不取决于外部条件,而是取决于内心的态度。
爱比克泰德
之所以说国家制定法无法抗拒民间法的影响,是因为所谓的严格执法和守法如果有,也是很少的;那种静态的严格法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是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的状态。至少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不可能仅仅因为严格守法和执法是道义上的正确选择而严格守法和执法。大多数情况下,守法和执法只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 而且由于任何制定法都具有某种或多或少的弹性,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许多法律有交叉,因此,从特定角度看,法律规避必定是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真正的严格执法则是一种例外;甚至许多严格守法和执法的行为实际上也可能是一种“法律规避”。
苏力
要注意保持一定高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而这只是保持社会相对稳定和渐进发展的后果。如前面所分析的,这种社会的压力是使人们不敢违法犯罪和有效改造罪犯和违法者的重要条件之一。当前,我个人认为尤其要注意对犯了罪或有违法行为的“能人”“名人”的处理,不仅在法律上绝对不应从轻,舆论上也不能宽容。这不仅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最有效地防止他们对社会道德观念的肆意破坏以及所造成的影响。这也并非是对他们格外苛刻,而是一种竞争机制和淘汰的表现一一既然你选择了“出人头地”,影响广泛,社会就要求你格外严格,有得必有失。那种超法律的保护“能人”,论上的保护“能人”,从某种意义上看一方面反映了先前的计划经济的影子,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变相的等级特权观念,而这些恰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逐步改革的。同样“能人”是在竞争中才能出来的,而不是在特殊保护中造就的。
苏力
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苏力
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苏力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中国的改革初期,法律相当简单,粗略,有时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有时还没有财力,物力和人力来严格执行;在这种制度供给不足的条件下,为解决现实的急迫问题,各种法律规避的措施几乎不可避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制定法(法律和政策)的丰富充实和临时补给。因此,这种法律规避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的一个极其有效的方法。而且,其意义还在于,这是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它同时起着打破旧体制,蜕化旧体制以及通过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理性选择而逐步形成新规则体系的作用。这使得改革的阻力相对减少,使人们的接受能力增加,用经济学的话语说,就是节省了改革的“交易成本”。从这一角度来看,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法律规避现象必然会增多,甚至必须增多。
苏力
他们在指出中国司法传统不发展、人们不习惯上法庭诉讼的特点的同时,并习惯性地将原因之一归为中国人有「厌诉」或「耻讼」的传统价值观。[14]这种以观念来解释行为模式的文化解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解说也许只是一种变化语词的同义反复,而没有告诉我们任何新的东西,不具有经验上的可验证性。因为所有能证明中国人有厌讼观点的只是他们的很少进行诉讼的行为,而之所以这样行为的原因据说又在于他们有厌讼的观念。这样的解释只是使人们得到一种似是而非的满足。而从这两部电影,尤其是从《秋菊打官司》来看,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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